案例详情

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与殷XX、林XX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万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586XXXX6220-5。
法定代表人万XX,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9057-7。
法定代表人苏XX,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被告殷XX,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戚X(殷XX之女),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林XX,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理人林XX(林XX之父),男,重庆XX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林XX,男,汉族,重庆XX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戚X,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倪XX,男,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理人戚X(倪XX),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倪X,男,汉族,中XX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戚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戚X(戚XX之妹),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周戚,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被告殷XX、林XX、林XX、戚X、倪XX、倪X、戚XX、周XX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晓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卢X
  • 2016-01-04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