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与仇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大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蔡XX。
委托代理人蔡XX。
被告仇XX,居民。
被告杨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仇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文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X
  • 2016-05-23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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