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800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3月8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共计153800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香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