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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诸商初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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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杨春恒,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春恒、孙XX,被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刘X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1年,原告委托被告代卖位于诸城市某处楼房一套,售价为53万元,买方按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收取购房款后拒绝支付给原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房款53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委托卖房关系。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被告有权处分该房屋。被告购买房屋时借用了原告的名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系被告杨XX的女儿。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位于诸城市某处。该房屋由被告联系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该出资人存在争议。2011年10月16日,被告又以原告的名义将该房屋给宋XX。宋XX将购房款交付给了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争议系房屋所有权,卖房款所有权的争议,不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委托卖房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1112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鞠艺涛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吴XX


  • 2015-06-12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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