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姜XX,辽宁XX律师。
被告:徐XX,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徐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免收。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