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潍坊XX公司、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奎民一初字第642号之四
房产纠纷
何登启律师 在线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373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之四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启,山东XX律师。
被告:潍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经理。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潍坊XX公司、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X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刘晓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XX
  • 2017-08-28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何登启律师
何登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何登启律师
5.0分服务:2373人执业:10年
何登启律师
13701201****2933 执业认证
  •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
何登启律师,法学学士,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
  • 137 0531 3782
  • 137053137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