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告刘X诉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与被告余X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儿子余XX随被告余X生活,原告刘X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用、教育费等所有费用130000元(含被告余X抚养费65000元)。
三、原告刘X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被告余X处探望孩子余XX。
四、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由被告余X负担。
五、原告刘X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20万元给付被告余X(打入6XXX账户),被告余X自2017年7月1起每半年向原告刘X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