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凤阳县XX××村民组××号。
委托代理人:吴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阳县XX××村民组××号。
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秦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X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X负担。
审判员郑守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