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
委托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男。
原告陈X与被告张X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玉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X。
2012年4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执,被告将原告轰出家门。
由于原告名下没有房产,原告离开家后没有其他去处,只有在外租房居住。
2013年2月,原告因身体虚弱,多次昏倒入院,被告得知后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完全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租房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辩称,不认可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因为2013年3月7日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原告自述其住在金X新XX她的父母家中,本次起诉原告又主张自2012年5月在外租房,事实前后不符,故被告不同意给付租房费,被告一直愿意原告能回家来居住,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就已经表示过自己的想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8日生一子,取名张XX,2012年4月23日原告从家中搬出至今没有回家,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
当庭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称房屋出租方孙XX系原告的朋友,该合同是捏造的,原告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
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负担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其一,一方确有困难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扶养的,其二,对方有能力扶养,而不扶养的。
原告称与被告闹矛盾后在外租房居住,主张由被告给付租房费,该主张不属于给付扶养费的范畴,原告的行为属于任意扩大损失,如果原告在外租房,说明其有能力交付房租,且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困难到不能独立生活的地步,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玉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XX
速录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