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赵XX,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