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X,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XX,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XX,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天津XX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30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X
审判员褚竞
审判员高荫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