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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姜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云0402民初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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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第五居民小组。
负责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XX,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瓦窑五组)诉被告姜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将承租房地产交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负责人杨XX及诉讼代理人胡德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11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一、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地产、区位及面积本合同甲方将位于红塔大道XX抚仙路交汇处(大转盘交通至环岛西面)的一块土地及简易铺面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面积5.4936亩。
地块的具体位置:东至抚仙路,南至红塔XX公司(瓦窑七社预留地),西至红塔XX公司职工宿舍楼,北至红塔大道;二、土地用途和建筑规模乙方租赁土地建盖楼房,建筑面积,预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
……三、租期及租金的支付租期30年,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34年11月30日止。
……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每年20万元……支付方式:按租期年度支付,在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一年的租金,其它年度的在每年11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次年的租金……九、违约责任乙方逾期2个月未付清甲方年度租金,甲方有权根据本条之规定加收违约金30000元,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全部房地产。
甲方若发生妨碍乙方行傅房地产使用、经营权的行为,或者单方面违约收回房屋场地,应赔偿乙方的建设投资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租赁土地上建盖农贸市场,且建盖农贸市场是由原告集体的建筑队承建。
现涉案土地仍是农贸市场即“瓦窑农贸市场”,市场四周为简易一层砖混石棉瓦结构铺面,中间为两个钢架彩钢瓦棚式构造。
被告依约于2017年11月20日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200000元。
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建盖楼房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标的物为土地,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收取土地租金,对支付租金被告并未违反约定。
合同虽对租赁土地用途约定预计投资200万至300万建盖楼房,但该投资只是“预计投资”合同签订后建盖农贸市场是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所建,且合同中对楼房建盖面积、时间等并未作出约定,故对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投资200万至300万在涉案土地上建盖楼房,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腾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红塔区凤凰街道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杨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X
  • 2018-06-25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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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俊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成员,云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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