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XX,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山市XX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XX。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XX与被告中山市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X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牛XX负担。
原告牛X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650元。
审判长江闽松
人民陪审员吴桄辉
人民陪审员陈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游彦
书记员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