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九
申请执行人:XX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XX市市中区棉竹张铺儿。
组织机构代码:684XXXX6637-7。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XX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沐中XX。
组织机构代码:665XXXX5079-3。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X,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王XX,女,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王X,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熊XX,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刘XX,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欧XX,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黄XX,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欧X,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袁X,男,1966年4月l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执行XXXX公司与XXXX公司、王X、王XX、熊XX、黄XX、刘XX、欧XX、欧X、王X、袁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XX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袁X已支付申请申请执行人XXXX公司30672元,现被执行人袁X已履行完毕。
本院依法从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计扣划1528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XXXX公司。
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XXXX公司、王X、王XX、熊XX、黄XX、刘XX、欧XX、欧X、王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进行惩戒。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X
审判员毛利
审判员余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