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X
委托代理人赵苏芹,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郭X,系李XX母亲。
原审被告崔XX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XX。
法定代表人曹XX,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石家庄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XX。
负责人王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XX。
负责人李XX,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XX、被上诉人郭X、李XX均称一审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没有全部到庭,如属实,显属程序违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XX、刘XX只有李XX一个抚养人,李XX、刘XX的生育子女及家庭成员情况应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靳建军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