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庞XX与天津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津0112民初5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庞XX,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XX。
法定代表人邢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庞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原告庞XX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91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XX及委托代理人孙瑞岭、被告天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XX、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XX诉称,原告拥有一架RAF-2000型旋翼式飞机,北XX公司出具RAF-2000型旋翼式飞机报价单原价为950000元,优惠价600000元。2014年4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被告举办的航展。飞机展出期间,被告临时搭建的机库突然倒塌,造成原告的旋翼式飞机跷跷板、旋翼、桅杆等部位受损。经安阳XX公司对该飞机鉴定,鉴定结论为建议报废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临时搭建机库倒塌系旋翼式飞机损毁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飞机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飞机损失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XX公司辩称,原告所有的RAF-2000型旋翼式飞机参加被告举办的航展属实,但原告私自将自己的飞机停放在原告为游客建造的凉棚内。事发当晚刮起了大风,区域风力达9-10级。凉棚损害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该事件应属于不可抗力,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飞机受损前后照片共计3张,证明原告所有的RAF-2000型飞机受损情况。
2、安阳XX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出具的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所有的RAF-2000型飞机无法修复、建议报废处理的事实。
3、北XX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RAF-2000型旋翼式飞机报价单,证明飞机的市场价格。
4、律师调查笔录两份(马XX及韩守军陈述飞机被砸的时间、地点、经过),证明原告的飞机在被告搭建的机库被砸的事实。
5、佛山市XX公司于2014年6月22日出具的损坏检查结果一份,证明原告所有的RAF-2000型飞机损坏部位。
6、韩守军出庭作证陈述如下:“我和原告是飞友,应被告的要求去参展,我的飞机以及原告的飞机都是应被告的要求推进机库的。2014年5月1日晚上机库倒了,听说是风刮的。”
7、电子版空白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8、天津首届轻型飞机嘉年华网上截图一份,证明被告公司系本次展会的主办方。
9、原告的飞机驾驶员执照一份,证明原告具有飞机驾驶资格。
10、照片6张,证明现场情况及飞机损坏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压损部位,认为飞机仅压到了旋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不能证明本案所涉飞机的价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有异议,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事发时仅压到了机翼,并未压到其他部位。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且证人的飞机亦在凉棚内,故不予认可。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原告应当提交原件。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照片两张,证明机库和凉棚建造结构不一致及飞机展区的位置。
2、2014年5月2日的今晚报一份,证明事发当晚天津市出现雷阵雨伴飓风天气。
3、天津市西青区气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西青区气象局观测站于2014年5月1日观测到:本站夜间出现大风天气,风力达8级,特为XX公司(小南河位置)提供气象资料证明。”证明事发当日事发地点的风力。
4、照片一组,证明凉棚只压到飞机的旋翼片,未压到其他部位。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照片反应的仅为白天的状态,与事发当晚的状态无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认为无法确定报纸的日期,也看不出事发地点有强风的事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事发地点有8级大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从照片看,砸毁的部位并非只有旋翼,还砸到机身其他部位。
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鉴定书有异议,故鉴定机构安阳XX公司出庭作如下说明:
鉴定人依据此类飞机的维修手册对原告的飞机进行了鉴定。该架飞机旋翼严重扭曲,中间的跷跷板弯曲,桅杆向右歪了两厘米,机身框架已经变形,发动机上的气缸扭曲变形,导致发动机无法使用,螺旋桨有一片已经折断。根据上述情形,鉴定人认为飞机严重受损,没有修复的价值,故作出建议作报废处理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提供了安阳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轻型航空器的维修、大修、校验、再组装、咨询,服务通告及适航指令的执行,维修用专用航材、专用工具的供应及服务,部分零备件的加工。
本院认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鉴定书,因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4,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能够证实事发当晚的天气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有一架RAF-2000型旋翼式飞机,自称系2013年花费20万元自其朋友处购买。2014年4月28日,被告在天津中华XX举办2014年首届中国天津轻型飞机嘉年华,期间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3日,游客进入展区需购买门票。原告受邀参加该项活动,其飞机作静态展示,被告向原告支付参展费用5000元。参展期间,被告负责飞机参展人员的食宿。2014年5月1日晚,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将诉争飞机推入被告临时搭建的凉棚内。凉棚系由脚手架搭建,顶部盖有帆布。该日夜间,该地区刮起大风,大风将凉棚刮倒,导致原告的飞机受损。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提出如上之诉请。
庭审中,原告称其花费20万元购买的诉争飞机,被告则认为原告购买已多年,飞机应有贬值,现价值不到10万元。因原告不能提供飞机出厂证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相关评估机构无法对飞机的损失予以评估。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飞机举办航展,并给付原告对价,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因被告搭建的凉棚倒塌致原告飞机受损,被告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私自将自己的飞机停放在原告为游客建造的凉棚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事发当晚虽有刮大风的事件,但该风力并非不可预见,该风力导致的损害结果并非不能避免,故对被告辩称刮风系不可抗力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飞机的损失,因无法进行评估,原告陈述该飞机2012年的购买价格为20万元,但其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现认可原告的飞机现价值不足10万元,本院根据飞机的现状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庞XX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1419元,被告承担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XX
审判员王长琴
审判员张明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常X
  • 2016-07-07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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