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韩XX与崔XX、冯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丽民初字第35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梁XX,天津XX律师。
原告韩XX。
被告崔XX。
被告冯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崔XX、冯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追加韩XX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梁XX、原告韩XX,被告崔XX、冯XX及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李XX与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其承包的天津市东丽区XX南张家洼九十余亩的土地(含鱼池)转包给原告经营养殖业,转包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李XX向二被告交付土地承包费26000元。2015年2月26日原告韩XX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开挖清整、购置养殖设施、投放鱼苗等。2015年4月有人向天津市东丽区国土资源局举报原告非法用地,天津市国土资源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原告将开挖的鱼池恢复原状,后鱼池被掐断电源,造成鱼苗全部死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一、确认原告李XX与二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书无效;二、二被告返还二原告土地承包费26000元;三、赔偿原告购置安装房损失18000元、机械施工费73200元、购买鱼池用具损失30000元、电费损失3600元、鱼苗损失65760元、施工工资损失21000元、购买柴油机及柴油款损失6200元、还田工时费损失18000元及其他损失15000元,合计250760元;四、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系承包关系。
二、票据3张,证明原告机械施工费及还田费的损失。
三、收条6张,证明原告安装活动房、购买鱼池用具、鱼苗、柴油机、柴油损失以及人工费损失金额。
四、照片6张,证明现场施工情况及鱼苗损失情况。
五、证人王
  • 1970-01-0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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