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
委托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
被告夏XX。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戴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X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一个月。审理中,原告戴XX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戴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XX负担。
审判长赵X
人民陪审员曾晨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