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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与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勤楚律师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戴XX。
委托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
被告夏XX。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戴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X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一个月。审理中,原告戴XX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戴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XX负担。
审判长赵X
人民陪审员曾晨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齐XX
  • 2015-11-30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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