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X,工人。
委托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史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立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截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在原告一再催要下,被告赵XX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史XX与被告赵XX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于2011年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原告为笼络被告经常给予被告钱财帮助解决被告的日常琐事,经统计约10万元。后被告深感愧对家庭,向原告提出分手,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打一张200000元的欠条,如果被告不打欠条,原告便不同意分手,并以告诉被告家人相要挟,被告无奈只得打下该欠条。被告认为,该欠条是原告以胁迫手段要挟被告书写的,欠条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3年开始,被告赵XX陆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赵XX共向原告史XX借款计200000元。2014年4月30日,被告赵XX向原告史XX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赵XX欠史XX贰拾万,分两次付清200000.00¥,6月底给10万(拾万元),剩下年底付清。赵XX,2014年4月30号。”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被告书写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赵XX向原告史XX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赵XX应按照约定负有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原被告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告提出分手而原告以向被告家人告发的手段胁迫被告写下的,被告仅欠原告100000元,该主张被告未提供充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XX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赵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立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