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义,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王XX、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黔01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许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许XX。
审 判 长 王 蓉
审 判 员 田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劼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