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许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黔01民终1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连义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义,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王XX、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黔01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许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许XX。
审 判 长 王 蓉
审 判 员 田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劼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XX
  • 2017-01-13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