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董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8)黔0103刑初9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宇律师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获得少判,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被告人董X,男,1999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宇,贵州XX律师;辩护人许X,贵州XX实习律师。由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8)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X与方XX(另案处理)二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南明区嘉润路贵钢地铁站工地板房XX房内,被告人董X负责望风,方XX进入房内趁被害人陈X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OPPO牌R9SPLU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8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X和方XX、罗X(均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南明区XX贵房开生活区板房办公室,由方XX负责望风,被告人董X推开门,罗X进入第一层2号房内,趁被害人旷X、李X熟睡之际,先后将旷X、李X放在床上的一部金立牌GN8002S型、一部VIVO牌X9PLUS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金立牌GN8002S型价值1600元、一部VIVO牌X9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的上述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董X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董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有坦白情节,建议一年以下量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董X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方XX、罗X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陈X被盗手机鉴定价值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人民陪审员  徐 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XX
  • 2018-09-14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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