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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与明光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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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XX。
委托代理人:吴伟。
被执行人:明光市XX,住所地明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其中案件标的款880000元及利息(以本次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数额为本金,按2%承担逾期利息,从约定的还款时间计至付清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申请执行费112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XX银行存款9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X
  • 2016-07-18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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