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XX,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0154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092495。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011189。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改判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1859.5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第六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六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依法应向陈XX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公司主张陈XX虚构履历,但未能有效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对此金额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XX(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