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凤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XX,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凤阳XX公司(原名:凤阳县XX),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5737279。
原告刘XX与被告马XX、凤阳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刘XX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常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