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金X、张XX。
被告:屠XX。
原告许XX为与被告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0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国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XX撤回对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国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