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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永登县XX公司、陈XX、陈X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6)甘0121民初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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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永登县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甘肃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陈XX,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农民,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陈XX,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农民,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X,甘肃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吴XX诉被告永登县XX公司、第三人陈XX、陈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汉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X
  • 2016-12-08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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