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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蔡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闽05民终60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蔡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到庭参加诉讼。蔡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及身份关系,蔡X拒不到庭,一审法院未采取任何措施,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蔡X经传票传唤且在蔡X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协助配合下均不到庭。而本案涉及非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本案中,王X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蔡X明显是持有该证据之人,却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因此,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蔡X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蔡X未作答辩。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王X由王X抚养,蔡X支付每月抚养费1000元至非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2.诉讼费用由蔡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主张与蔡X于2003年相识而后交往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双方生育之子由王X抚养,蔡X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为此,提供了石狮市永宁镇下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没有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名),及申请蔡X与王X进行亲子鉴定。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蔡X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经蔡X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协助配合,一审法院仍无法通知其到庭或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从王X的举证来看,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与蔡X生育一子的事实。王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王X负担。
二审中,王X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X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仅载明王X出生的时间及父亲王X,但母亲一栏空白,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证明王X的母亲为蔡X。王X提供的霞泽王氏桶箍围家谱非有权机关作出,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王X系蔡X与王X的非婚生子。
本院认为,王X一、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X系王X与蔡X的非婚生子,故王X请求蔡X支付非婚生子王X每月抚养费1000元至非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蔡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庄丽娜
审判员  谢火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XX
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7-03-06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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