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X
委托代理人:吴伟,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温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景X。
被告:章XX。
被告:明光XX集团。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原告明光市XX公司诉温州市XX公司、章XX、明光XX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光市XX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XX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明光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如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