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X(夫妻关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向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母女关系),大港街街道办事处春港花园居委会社区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农民。
上诉人韩XX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8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8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韩XX。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