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XX,女,199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KXXX-5。
法定代表人:崔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凌XX,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XX,安徽XX律师。
原告凌XX与被告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凌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凌XX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凌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凌XX负担。
审判员王维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晓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