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郭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