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X202,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XX。
诉讼代表人王XX,上海XX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迎新XX,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南XX。
诉讼代表人胡XX,上海XX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X,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大学文化,公司总经理,住香港;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于XX,又名“于波”,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小学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被告人杨X、于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XX、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XX、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于XX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新公司”)均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被告人杨X系被告单位XX公司总经理,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被告人于XX系被告单位XX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负责XX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于XX在负责被告单位XX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与被告单位XX公司总经理杨X结算货款,同时为帮助XX公司弥补进项发票不足,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XX公司虚开了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74044元,税款人民币141527.83元。后被告单位XX公司已将上述37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杨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于XX在环镇北XX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XX、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XX、被告人杨X、于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葛XX、娄XX、范XX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贷记凭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单位上海XX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X、于XX系被告单位的经营者,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X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XX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提出杨X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XX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于XX的辩护人提出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杨X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XX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于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X、于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X
代理审判员徐妍
人民陪审员钱春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审判长谢X
代理审判员徐妍
人民陪审员钱春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