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
负责人:唐X。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被告:吴XX。
被告:喻XX
被告:周XX。
被告:何XX。
原告中国XX诉被告吴XX、喻XX、周XX、何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XX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XX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邓秀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童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