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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XX公司、宁波XX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管辖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8)浙0212民特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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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人:磁县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XXXX3227938D)。
住所地:河北省磁县岳城镇钟离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芳芳,浙江XX律师。
申请人:宁波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063080X3)。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X。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磁县XX公司与申请人宁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5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戎绒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严X
  • 2018-07-25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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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芳芳律师,浙江慈溪人,法学学士,大学英语六级。从事法律工作九年,专注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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