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曹X,四川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XX诉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XX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官礼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XX
曹波律师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