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4日,系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蒲后村蒲XX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汉族,42岁,甘肃天水人,住金台区XX。
被告郑XX,男,汉族,39岁,陕西岐山人,现住金台区东仁新城。
被告扶风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北XX。
法定代表人,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XX诉被告王XX、被告郑XX、被告扶风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本院减半收取656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凤
审 判 员 晁靖雲
代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