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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XX诉被告王XX、被告XXX、被告扶风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2)金民初字第002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亚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蒲XX,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4日,系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蒲后村蒲XX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汉族,42岁,甘肃天水人,住金台区XX。


被告郑XX,男,汉族,39岁,陕西岐山人,现住金台区东仁新城。


被告扶风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北XX。


法定代表人,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XX诉被告王XX、被告郑XX、被告扶风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本院减半收取656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凤


审 判 员  晁靖雲


代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卞杨


  • 2012-06-13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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