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唐XX,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原告孙XX因请求梁平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孙XX在本案立案之前的2013年11月27日已死亡,不具有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平
代理审判员程鸿声
人民陪审员杨继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