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两桥东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42195785。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马X,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XX公司与马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马X所有的坐落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名城华XX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凤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凤国用(2015)第0042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无需再进行评估拍卖,况且安徽XX公司对上述抵押财产变价后所得价款在2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必要,依法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26执1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世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