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原告张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卫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松,被告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月27日在文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此种情况在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杨XX出生后并未有所改善。2016年4月被告更是无故将原告赶离家中,原告无奈只得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据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对原、被告婚生子杨XX(××××年××月××日出生)抚养问题进行判决;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月27日在文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XX,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卫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