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XX,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XX××组××号
。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重X向,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城镇商贸城XX××楼××室。
被告:重X兵,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城镇体育东XX××号
。
被告:尹XX,女,193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村民组××号
。
上述三
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王XX,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凤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XX诉被告重X向、重X兵、尹XX、第三人凤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重XX于2014年1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凤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XX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XX撤回对第三人凤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的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张XX书
记员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