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3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电子工业部第20研究所退休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彭XX,女,194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陈XX、陈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彭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陈XX、陈XX、陈XX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琪
审判员师婷
审判员秦XX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