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XX,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XX7-2-3102。
法定代表人:周X,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凌云XX。
法定代表人:宋X。
原告天津XX与被告沈阳XX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天津XX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XX负担。
审判长鲁令波
人民陪审员吕莉
人民陪审员张桂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浩
书记员穆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