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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冯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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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冯XX,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李XX,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冯XX、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且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美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2016-03-16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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