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兴盛街中华XX**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瞿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陈XX,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王X、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