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游惠,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XX23#楼2层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3210307M。
本院在执行XXX与游惠、福建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除发现被执行人游惠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XX申发大厦X层X办公、X办公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游惠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所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理结果。
而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王X
审判员钱苏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