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浦县XX,住所地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陈X,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XX,男,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XX与被执行人李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合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3日重新立案执行。
在诉讼中,本院已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李XX在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24686.80元;本院等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李XX的执行债权到位时提取偿还本案债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357号案予以结案。
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06)合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盛 华
审 判 员 王 礼 兴
代理审判员 杨XX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