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泰山路东坡XX组团1#1-201。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系公司职工),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XX。
注册号320XXXX0179294.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学标(系公司职工),男,194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红娟
代理审判员薛锦
人民陪审员沈玉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