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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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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石家庄旭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魏瑞彪,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无业。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瑞彪、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在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叫张某乙,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女方抚养。因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已经于2014年3月8日开始分居。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保定市定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所建立的婚姻家庭,由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日常培养,发生矛盾后又未能及时解决,日久形成隔阂。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执,但双方之间未出现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思想,相互关心,坦诚相待,可以消除并解决现有矛盾。原、被告均应正视现存矛盾,改正不足,积极正确做和好工作。原、被告之间无根本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杨某要求离婚,被告张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杨某现离婚之请求,不宜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丽娟

代书记员 王 欣

  • 2014-06-24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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