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杨亚莉,陕西XX律师。
被告白XX。
原告赵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文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亚莉、被告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生育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白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其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属正常的家庭矛盾,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外,因其身体不好,一直都在进行调理,故至今未生育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春节前,因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的夫妻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生育权,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提供了其父赵XX、其弟赵XX的证言以及原告在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对此,因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其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系原告对自己生育能力情况的检查结果,并不能证明被告侵害其生育权,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生育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婚后,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属家庭正常的矛盾,今后双方只要能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可以化解之间的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白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文博
书 记 员 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