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蔡XX与王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狮民初字第30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X,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伍曼琳、龚XX,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R02768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38XXXX9201,现住福建省石狮市XX(杨园50号楼)。
被告蔡XX,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P57680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10XXXX6400,现住福建省石狮市XX(杨园50号楼)。
原告蔡XX因与被告王XX、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XX委托代理人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诉称,王XX、蔡XX系夫妻关系。王XX于2010年12月31日在石狮向其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三分,王XX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王XX未再付款,该款经催讨未果。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1、被告王XX、被告蔡XX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XX、被告蔡XX未作答辩。
原告蔡XX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一份,以此证明蔡XX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单打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蔡XX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3、《借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单打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王XX于2010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
4、《婚姻登记申请表》一份,以此证明王XX、蔡XX于1994年5月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5、《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因无法提二被告确切地址而向法院申请撤诉,且案件于2015年3月16日生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XX、蔡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原告蔡XX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王XX陆续向蔡XX借款,蔡XX以现金方式向王XX交付借款。2010年12月31日,王XX向蔡X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本人向蔡XX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后王XX未还款。石狮市档案馆的婚姻登记记录显示王XX与蔡XX于1994年5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蔡XX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王XX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芜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王XX的异议,之后王XX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蔡XX与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王XX、蔡XX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属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纠纷适用的法律。
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之间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王XX偿还其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王XX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债务系王XX、蔡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三分,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没有依据,依法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XX、被告蔡XX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被告蔡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XX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XX、被告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蔡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XX、被告蔡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XX
审判员戴XX
审判员张歆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XX
附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16-04-2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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